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翡翠家园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6978474Y。 法定代表人:段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花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大别山大道南侧1幢2单元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9HGW11。 法定代表人:程新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花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花语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北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玙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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