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王某1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王某2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学,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同授权委托书。

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宏运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桃李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8MA0CMQ228P。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李佳伟、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宏运交通运输综合服务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某1、王某2因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某1、王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紫钏、王某2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某1、王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韩春华、王占民、孙某、王某1、王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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