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22007室。 法定代表人:阳昀,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冯芳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邹海燕、冯芳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分别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邹海燕、冯芳竹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陈宏义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恒大御景湾10栋2401号房屋、王筱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359号湘核佳苑5栋601,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137543号房屋。现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以调解书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安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陈宏义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恒大御景湾10栋2401号房屋、王筱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359号湘核佳苑5栋601,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137543号房屋的查封手续。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新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