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文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88626919Y。
法定代表人:彭飞腾,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文先与被申请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于2021年5月11日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称,2016年5月,案外人起诉被执行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纠纷一案,2017年8月,广西高院作出(2016)桂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案外人获得汇金国际爱民路门面和汇金国际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00×××79],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彭飞腾约定由龙腾公司提供银行账户(账号:45×××90)供案外人使用。账号45×××30是45×××90的关联账号,是案外人实际使用的保证金账户。2019年7月,案外人对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被执行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彭飞腾向广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9日,广西高院向河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9)桂执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将汇金国际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00×××79]过户至李再林名下。2020年7月,案外人对该案提出恢复执行,目前该案尚在强制执行中。2021年5月11日,案外人得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和查封汇金国际1号楼113铺,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请求:一、立即解除(2021)桂12执保11号对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指定给异议人专用的中国建设银行账账户(账号:45×××30)的冻结措施;二、立即解除(2021)桂12执保11号对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正在强制执行过户至李再林名下的汇金国际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00×××79]的查封措施。
被告辩称
李文先和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李文先与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李文先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12民终46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即通过执行系统线上操作冻结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金城江支行45×××29_1账户存款和45×××30_1账户存款;查封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7号“汇金国际广场”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号。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强制措施。
另查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中,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等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金城江支行45×××29_1账户供案外人房产销售收、付专用,并单独执管该账户的预留印鉴、支票及密码。同时约定将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7号“汇金国际广场”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号过户给案外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对案涉银行账号及商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金志坚、李再林、杨耀斌、王胜莲、王俊宏与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解协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义务,案外人金志坚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涉案账户应由案件人管理使用,涉案的113号商铺归案外人所有,并且李再林与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了113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取得了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河池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据此,案外人金志坚等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其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金城江支行45×××30_1账户的强制措施;
二、解除对河池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7号“汇金国际广场”1号楼113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河池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