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公园,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宋都御街北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开封市龙亭区公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汴劳人仲字(2021)0172号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公园的银行存款23577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公园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