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门老爷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