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梨花,焦作市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安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82914W。法定代表人:朱文广,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区沁园路与开南路交叉口东南锦江商务19层南、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5394941N。 法定代表人:张金来,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星诉被告王安虎、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春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