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喜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于迎宾,涞水县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喜国与被告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夏喜国诉请本院: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贰万元(2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找到我讲有急事急需用钱借款20000元,并打了借条。被告当时跟我讲很快归还。时至今日,虽经我多次找被告讨要,但被告始终不能归还。因此,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 调解过程中,原告夏喜国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高丽丽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丽丽于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原告夏喜国5000元,被告高丽丽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夏喜国剩余借款15000元;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丽丽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玲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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