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平阴县水务局,住所地平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阴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10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立军 代理审判员 李兆霞 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