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吴祥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英与被告吴祥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国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