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天,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系江健康父亲)。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801号(8008-8011室)。 负责人:王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领诉被告江健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亚太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天,被告江健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春、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小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刘小领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00595元。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优先在保险理赔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08月10日11时20分许,江健康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郭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大虹桥乡东小虹乡东小虹村口时,与由南向北郑兰琴驾驶的“三枪”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郑兰琴及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刘小领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江健康负事故主要责任,郑兰琴负事故次要责任、刘小领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江健康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江健康名下,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经事故科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亚太财险郑州公司辩称,1.我司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限额为12万元整,我司愿在驾驶员以及肇事车辆无相关保险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2.我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万元,本次诉讼不再涉及医疗费、伙食、营养等费用等问题。3.我司非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且在于被保险人江健康签订保险合同时,未签订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纠纷导致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我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江健康辩称,我给原告垫付6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08月10日11时20分许,江健康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郭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大虹桥乡东小虹村口时,与由南向北郑兰琴驾驶的“三枪”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郑兰琴及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刘小领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08234202000018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健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兰琴负事故次要责任,刘小领无责任。江健康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亚太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小领在武陟济民医院住院36天,花去医疗费14766.73元,于2021年2月24日在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花去检查费用1373.8元。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江健康垫付原告600元。 另查明,原告刘小领的伤情经本院委托,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3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1、刘小领左肩关节多发损伤后遗左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10)级伤残。2、根据刘小领损伤及临床治疗情况,其出院后护理期15日、营养期45日。因鉴定花去鉴定费1300元。 还查明,另一受害人郑兰琴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江健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兰琴负事故次要责任,刘小领无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并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原告刘小领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江健康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亚太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事发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该事故受到的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主张14766.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3、营养费1620元【20元/天×(住院36天+鉴定出院后45天)】,4、护理费6547.2元【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6858元/年÷365天(住院36天+鉴定出院后15天)】,5、残疾赔偿金48650.5元(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14年×10%),6、精神抚慰金3000元,7、交通费720元(20元/天×36天),8、鉴定费13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186.73元,因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已经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186.73元由被告江健康按事故比例80%予以赔偿原告6549.3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0217.7元,由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予以赔付。以上,被告亚太财险郑州公司共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217.7元。被告江健康共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949.3元(6549.3元-600元)。原告主张各项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领各项损失共计60217.7元; 二、被告江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领各项损失共计5949.3元; 三、驳回原告刘小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95元,由刘小领负担395.95元,江健康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红 书记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