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80302741K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东环路北段负责人:金为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克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琛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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