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580302741K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东环路北段负责人:金为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克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郸城县辉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琛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