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新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丁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丁新全与丁启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281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6月2日、8月24日,本院两次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结果是: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账户余额太少;②没有查到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股权)信息。 2、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到丁启俊的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丁启俊的开户信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丁新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丁新全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丁启俊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丁启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丁启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执行人员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丁新全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丁新全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4281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