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博,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雁,女,系申请人王栋之姑姑,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706307-4。

法定代表人:李庆松,职务:董事长。

地址: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王栋申请执行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218182.7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租金42657.4元、将大理南国城B18-12号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并付清截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且还应支付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197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创新工业园区分中心、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游度假区分中心查询了解,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已抵押给银行且其中一部分房产已被法院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国城B2-17号的房产(权利证号:994619),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栋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王栋,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商铺返还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表示双方均认可位于大理南国城B18-12号商铺以现状移交,同日,本院已将上述房屋现状移交申请执行人王栋。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6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向其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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