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女,196****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杨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辽1382民初3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850000.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高凤彬 执行员 兰翠玲 执行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