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伟(又名刘江文),男,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纳雍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某伟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52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伟应缴纳罚金1000元,刘某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伟已于2020年2月20日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525执2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章 华
审判员 朱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