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余德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住神农架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婷与被告余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邵婷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婷以“被告余德鹏现不知去向,待弄清地址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