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郑其琴、王华振、王淼、王满平、胡正英与范风勇、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525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525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五行、“685007元”补正为“695007元”;第六页第十九行“996254元”补正为“1006254元”;第六页二十一行“326502元[(996254-180000)×40%],小计506502元”补正为“330502元[(100625-180000)×40%],小计510502元”;第七页第十行“506502元”补正为“510502元”。 审判员 刘士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