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鑫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张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鑫健与被告张斌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燕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合计6,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张斌华承包云塔幼儿园,请原告前往云塔幼儿园刮腻子、做油漆,之前已经付了部分工资,还有6,500元未付。原告过年当天(即2021年2月10日)前往被告家中讨要工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4月10日之前付清。到期时原告多次微信联系被告,被告从来不回;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偶尔会接,但是每次都找不同的借口拖延。无奈,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只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斌华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因承建云塔幼儿园需要,聘请原告做油漆工,按10元/平米支付工资,尚欠6500元劳务工资未付。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款人:张斌华身份证号码3604281983××××××××联系电话:133××××5088住址:竹林垅23号今欠到云塔幼儿园油漆工工资合计价款:人民币6500元整(陆仟伍佰元整)欠款人于2021年4月10日前付清若逾期付款或赖账不还王鑫健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的权利此据欠款人:张斌华欠款日期:2021年2月10日”。现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各一份予以在案佐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口头劳务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原、被告就劳务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款凭证,依法视为被告对本案债务的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斌华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斌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鑫健劳务费人民币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斌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燕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