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吉荣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洛宁县涧口乡张村寨村六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 曲新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洛宁县小界乡卡村一组,身份证号码*。
案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还清下欠租金欠款30000元。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曲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荣六给付租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曲新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胜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