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豫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1410411MA44BYK75U,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王宏飞,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219960315383X,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411民初2322号判决,于202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宏飞一、经双方对账确认,欠款本金为15500元。王宏飞于2020年9月10日之前向平顶山市豫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500元,下余欠款1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 二、如前项还款计划逾期,平顶山市豫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加收利息3000元。 三、平顶山市豫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王宏飞承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宏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保安分理处的账户62×××72存款757.3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宇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