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晓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谌小生诉被告李晓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小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谌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李晓安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三分,两个月内还清。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因被告说自己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还款期限。因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便答应了被告的请求。2019年10月15日,因考虑到被告之前出具的借条可能过期,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晓安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谌小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李晓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谌小生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被告李晓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交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利息三分,两个月内还清。2019年10月15日,被告就该100000元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2020年6月1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晓安向原告谌小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晓安经原告谌小生催要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谌小生要求李晓安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晓安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谌小生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晓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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