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北路花鸟艺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5953461E。 法定代表人:徐清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芬,女,汉族,成年,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周芬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操 姗 书 记 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