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叶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叶宗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5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叶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杰工资卡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叶宗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1万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宗彬名下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到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宗彬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答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