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上海新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虹莘路7号楼2B-1号。法定代表人陈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裕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2035弄2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佳伟、周郁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龙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2115号。法定代表人刘聪瑞,董事长。申请复议人上海新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新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上海新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新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阮国平 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 代理审判员 施泉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许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