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第三中学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