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进粉,女性,****年**月**日出生,410329196307032545,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梁军安,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519530422301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325民初1640号判决,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军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军安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1项全部内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2000元。费用相抵被执行人再付25839.2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账号:085e9858ed9bd73f4212fe461@wx.tenpay.com人民币1287.5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军安所有的账号:085e9858ed9bd73f4212fe461@wx.tenpay.com人民币1287.5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梁军安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军安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军安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