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赖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王义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沈莲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义兴、沈莲娣返还申请执行人赖永平借款人民币2,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4,8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义兴、沈莲娣银行存款2,269,406元和相应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义兴、沈莲娣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