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四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大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四兰与被告伍大鑫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李四兰于2021年7月5日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四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四兰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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