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四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大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四兰与被告伍大鑫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李四兰于2021年7月5日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四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四兰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