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伟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代理人:郑爱玲(系被申请人郑某某的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伟建申请认定郑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伟建称,被申请人郑某某因年老、糊涂,无法正常沟通交流。现因郑某某的儿子郑伟平去世,需要处理遗产事宜,申请认定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伟建为其监护人。
郑爱玲称,同意认定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伟建为郑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其配偶陈世华已于2019年3月2日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女郑伟玲、次女郑爱玲、长子郑伟平(已于2020年3月去世)、次子郑伟建。郑某某自十多年前出现老年痴呆症状,最近五、六年完全不认识人,生活不能自理。
本院根据郑伟建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徐东方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应认定被申请人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伟建系其儿子,其申请作为郑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郑伟建为郑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