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雪冰,女,汉族,1981年02月2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黄泳欣,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余楚强,男,汉族,1957年08月2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06249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宁大路**。

法定代表人:余楚强。

审理经过

余雪冰与余楚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35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627660.0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1627660.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0万元;三、本案仲裁费55320元,由第一、第二是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上述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楚强】。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楚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雪冰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按期申报财产;经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楚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信息、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余楚强名下车辆×××(奔驰1997)已经报废;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柯斯达牌2013)、×××(波罗牌2010)、×××(兰德酷路泽2012)、×××(五菱牌2012)、×××(宝马2014),其中×××为首封,其余车辆均为轮候查封,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余楚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青海粤海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被城北区人民政府拆除。经前往城北区人民政府及城北区城乡建设局调查,目前拆迁补偿款尚未给付被执行人,本院向城北区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拆迁补偿款1803210.06元。截至目前尚无结果。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于2020年11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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