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

负责人:唐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文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文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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