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州市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建设路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春花,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友民,男,约40岁,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禹州市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禹州市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友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州市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禹州市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连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良宇 书 记 员 张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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