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相聪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雄伟(原告丈夫),住址。
被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邢州大道3396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革,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相聪仪与被告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相聪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相聪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