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款为4300元的彩钢,口头承诺两个月内付清,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拖延至今。故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彩钢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向原告白某某支付彩钢款43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付清。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