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世纪花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满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丽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岳文彪,该公司职员。

被告毛英。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保定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毛英在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的生活小区保定市百花西路裕康小区2-1-201室居住,建筑面积13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按照保定市物价局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而被告拒绝交纳2011年1月-2014年12月共48个月的物业费2061元、维修费288元,以上合计234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交,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500元。原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毛英给付原告物业费、维修费2349元;给付违约金500元,以上合计284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毛英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毛英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毛英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保定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毛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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