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吴益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吴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与被执行人吴益亮、吴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吴益亮、吴洋洋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益亮、吴洋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吴益亮、吴洋洋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本院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知悉本院执行结果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首敏 执行员 林鹏宇 执行员 薛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镇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