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鑫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和平路汇丰家园BC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法林,总经理。 被告:张晓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晔,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鑫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诚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晓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鑫顺诚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林市鑫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鑫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栾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