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软(桂林)出口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鸿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23号文化大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林。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市福禧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23号文化大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虹先,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福胜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23号文化大厦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虹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荆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梁懿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汤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

被执行人: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鸿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福禧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福胜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虹先、荆江、曾林、梁懿铭、汤婕、周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因查封房产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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