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政府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卢继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铭,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兴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本仲裁字第314号裁决书,本案执行标的1446592.76元,其中利息1415181.76元,仲裁费9279元,处理费500元,律师费4933元,执行费16699元。经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已履行完毕31411元,尚有利息1415181.76元未履行。对剩余债务,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5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