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锋,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朱彦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朱彦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朱彦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徐召及担保人朱彦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吉0291执185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朱彦旗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异议人李长海对该裁定查封朱彦旗名下的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吉02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李长海不服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执复87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1)吉0291执异14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立案后,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李长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长海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长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