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宝应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