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宝应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湖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