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红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衍彪,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永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7,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红娜与被告邹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衍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永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红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邹永康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红娜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3900元(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16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暂共计1339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邹永康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起,被告以偿还信用卡及生意周转等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12月16日,经双方汇总结算,被告确认向原告共借得13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16日前还清(详见《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分文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邹永康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上述证据开庭予以出示,被告邹永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邹永康于2019年11月起陆续向原告邱红娜借款共计13万元,原告邱红娜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写下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并承诺于2020年1月16日前还清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自述截至2020年11月13日止,被告共向其还款9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实际交付款项,双方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减去被告已付还的9500元,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20500元,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邹永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永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邱红娜借款本金120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邱红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由被告邹永康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邱红娜预交,由被告邹永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付还给原告邱红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达 人民陪审员 陈林彬 人民陪审员 任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旭荣 书 记 员 李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