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川15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8年8月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顺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顺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珍 审 判 员 赵宗秉 人民陪审员 余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