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满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占芬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满升与被告占芬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满升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满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74元,减半收取200.87元,由原告李满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克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