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琴,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小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诉被告李小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小珠立即停止侵犯云创公司作品发行权的行为;2.判令李小珠赔偿云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云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李小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云创公司是集服装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时装公司,是登记号粤作登字-2019-F-00002569,登记名称为夜幕花园花稿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经调查发现,李小珠未经云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KM设计师”(掌柜名:tb488649020)销售的服装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小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云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2份证据:

证据1.粤作登字-2019-F-00002569,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粤作登字-2019-F-00002569号美术作品《夜幕花园花稿》的著

作权。

证据2.数字作品备案证书《夜幕花园》款样成衣公开发表证据,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粤作登字-2019-F-00002569号美术作品《夜幕花园花稿》的著作权。

本院查明

证据3.2013年7月荣获《深圳服装创新品牌奖》,拟证明经过十多年的潜心经营,原告以旗帜鲜明的创新理念,独特个性的设计与剪裁迅速成为备受瞩目的主流时尚品牌,分店高达数十家,其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蕴含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证据4.2014年7月品牌受邀担任深圳服交会开幕首秀设计总监SaraWong获《2014原创设计师奖》;

证据5.2017年度中联购“新锐新星奖”;

证据6.2018年大悦城品牌购“最佳形象奖”;

证据7.2019年深圳市版权协会“年度登记版权领衔奖”;

证据8.2020年线下店铺列表;

上述5份证据共同拟证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证据9.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1231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证据10.公证费发票;

证据11.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云创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周洺竹签订的劳动合同,拟证明周洺竹为原告员工,合同约定案涉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

证据12.“淘宝网”信息披露邮件打印页“淘宝网”(邮箱地址:news@new.mail.taobao.com)于2020年8月7日披露,案涉淘宝店铺的经营者为被告李小珠,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李小珠未对云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12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将名称为夜幕花园花稿的作品进行登记,广东省版权局为此于2020年3月2日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申请,将名称为夜幕花园MC8924600045TPO的作品进行备案,广州市版权协会为此出具了数字作品备案证书,申请人及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备案号MS2020031613073511960855;备案方式为将该作品的电子数据向“E防标原创保护平台”保全,相关信息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该作品为女装上衣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该上衣采用浪漫的烫金碎花面料,如夏日尽情陶醉于鲜花盛开的花园之中,于清晨第一线阳光下折射出点点光亮,轻柔美好。本款面料不同于其他雪纺料,该面料含烫金水玉纹,非常细腻柔美。小上衣精致美丽,不规则的荷叶设计非常有特色,飞起来的小袖遮肉显瘦。

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名称变更为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在全国各地有直营店或加盟店。曾获得“原创设计师奖”、“2017年度新锐新欣星奖”等多个奖项。

原告委托厦门合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保全证据。2020年7月20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中通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75372075136748),并对上述邮包的现状、快递详情单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后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清洁后的计算机及网络登录淘宝网站,找到案涉商品的订单,订单为“玛克茜妮专柜品质2020夏季碎花斜肩短袖上衣衬衫MC8921910045TPO”,销售该商品的店铺名称为:KM设计师。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1231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当庭拆封公证物品后,公证处封存的商品系女装上衣,印有绿色的枝干和狭长的叶片图案,上面点缀了成簇的不规则几何图粉红色花瓣,与原告所拥有的夜幕花园的图案高度相似,同时公证封存的商品与原告在广州市版权协会出具的案涉数字作品备案证书上所记载的成衣效果及设计的手稿图相比对,两者均为夏装上衣,采用浪漫的烫金碎花面料,服装上部呈不规则的荷叶设计,左右衣领、左右衣袖呈不对称设计,全身加入光点设计元素,如同清晨第一线阳光下折射出点点光亮,呈现出轻柔美好的视觉效果。整体看,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呈现风格均相同。

被告李小珠系淘宝网店“KM设计师”的经营者,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案涉女装上衣价格为288元。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李小珠是否侵害云创公司作品发行权;二、如果有侵权的事实,侵权的责任和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夜幕花园花稿、夜幕花园MC8924600045TPO的作品,已经提交了粤作登字-2019-F-00002569作品登记证书、广州市版权协会出具的数字作品备案证书,证实原告系该两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控侵权女装上衣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相比,整体形象相似,二者视觉上构成相似,因此,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对案涉作品的抄袭,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侵害了案涉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在综合考虑原告著作权的作品类型、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性质、侵权行为性质、过错及侵权时间、侵权商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李小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及支出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创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小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夜幕花园花稿、夜幕花园MC8924600045TPO的作品发行权;

二、被告李小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李小珠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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