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丘绮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桂芳与被告丘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桂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桂芳到庭参加诉讼。丘绮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照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丘绮珍偿还唐桂芳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5日丘绮珍因资金周转不来向唐桂芳借款共计1万元整,同时立下借据。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丘绮珍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唐桂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原件)。

证据质证情况及分析认定:对于唐桂芳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客观,能够反应案件事实,且丘绮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唐桂芳与丘绮珍在广东东莞市相识。2017年7月5日丘绮珍向唐桂芳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唐桂芳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丘绮珍。身份证:4402291969××××××××。事后,经唐桂芳多次催讨未果。唐桂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唐桂芳将1万元出借给丘绮珍,丘绮珍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丘绮珍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唐桂芳要求丘绮珍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丘绮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唐桂芳借款本金1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丘绮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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