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栲兰香副食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小区A4地块13幢6层602室。
经营者:侬歆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杰灵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栲兰香副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杰灵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杰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