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12层1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哲,男,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军伟,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计243元,由北京恒盛康泰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磊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马婧怡 书 记 员 孔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