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谷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袁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谷光伟与被执行人袁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29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同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3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袁鲁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该保护,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31元,执行兑现标的为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张 兰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来 潇 书 记 员 艾莎莎